1. 貸款對象
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,具備相應經營資質,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,符合融資規定的公益二類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,以及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經濟組織。
2. 貸款用途
用于解決借款人在糧棉油等重要農產品、能源資源、戰略物資、應急保障物資倉儲設施(含儲備基地和物流設施)及配套工程、設備等方面的新建、擴建、改造、開發、購置固定資產投資需求,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糧棉油倉儲設施。糧棉油倉儲設施、批發市場、配送中心、產業園區、物流園區、物流設施的購建。
(二)糧棉油類產品占其農產品年貨運吞吐量50%以上的港口、碼頭、車站及其專用設施的購建。
(三)重要農產品儲備設施。承擔國家及地方政府肉、糖儲備設施的購建。
(四)能源資源儲備設施。承擔國家及地方政府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等能源資源儲備設施、基地和物流設施的購建。
(五)戰略物資儲備設施。承擔國家及地方政府戰略物資儲備設施、基地和物流設施的購建。
(六)應急保障物資儲備設施。承擔國家及地方政府應急保障物資儲備設施的購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