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貸款對象
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,具備相應經營資質,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,符合融資規定的公益二類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,以及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經濟組織。
2. 貸款用途
貸款主要用于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、環境綜合治理、山水林田湖草保護修復、林業資源開發與保護、生態產品供給建設及運營等方面,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:農業、工業節水節能節地改造建設;水資源循環利用;非常規水資源利用;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與無害化處理;建筑物節能及改造;海綿設施建設等。
(二)環境綜合治理:大氣、水、土壤、農業面源、重金屬、港口、碼頭等污染防治;垃圾處理設施建設、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、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、生產生活廢棄物處理及利用;黑臭水體整治;重點流域、區域、湖泊、河口等污染防治;地下水保護和超采漏斗區綜合治理;岸線污染綜合治理。
(三)山水林田湖草保護修復:生態安全核心地區生態修復治理;土地、工礦廢棄地等國土綜合整治;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;礦山修復;江河源頭、水源涵養區、庫區、湖區等區域生態修復和保護。
(四)林業資源開發與保護:國家儲備林建設、防護林體系建設、林業生產基地建設、退耕還林(還草)、森林質量提升等各類造林綠化;天然林資源保護、草原保護與修復、防沙治沙、石漠化綜合治理、森林保護、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各類林業生態工程。
(五)生態產品供給建設:側重于支持系統性生態建設及改造,包括風景名勝區、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、國家公園、森林公園、濕地公園、沙漠公園、郊野公園、綠道、森林康養等生態基礎設施建設,生態功能區建設及維護等。
(六)其他符合國家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相關政策、符合農發行信貸業務支持范圍的建設內容。
3. 產品特點
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貸款是農發行為解決生態環境保護、治理、修復等方面的融資需求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,服務于黨和國家有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、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大決策部署,促進經濟綠色低碳循環發展,推進能源資源全面節約,引導公眾綠色生活,助力打贏藍天、碧水、凈土保衛戰。